本報訊 因為閃婚而離婚的案子不算稀奇了,西湖法院剛剛宣判的一起離婚案才蹊蹺,從頭至尾,女方只見過男方三次,離婚案審理期間,男方也沒有出現過。
  趙女士今年43歲了,回想起來這場婚姻只能用“沒意思”來形容。趙女士有過一次婚姻史,離婚後,朋友怕她孤單,2007年介紹了一位王先生給她認識。
  王先生比趙女士大了12歲,香港人,早年去了美國發展,也是離異後單身,2007年那次是到杭州來旅游。
  兩人認識後覺得還挺聊得來,等王先生回美國後兩人時常通過書信、電話聯繫。
  2008年,兩人在杭州登記結婚,那是王先生第三次到杭州,也是兩人第三次見面。
  結婚後,王先生繼續在美國工作,趙女士依舊生活在杭州。一別又是數年。
  2011年,趙女士申請簽證赴美,可是簽證審核未通過。一起生活的計劃就拖了下來。之後,兩人的聯繫也越來越少。
  一直到去年,趙女士發現已經聯繫不上王先生了,電話打不通,寄出的信件也被退回。
  心灰意冷的她於2013年9月向西湖法院起訴離婚。
  西湖法院受理後向遠在美國的王先生郵寄了傳票,可是王先生收了材料直到庭審結束都未露面。
  庭審中,法官仔細詢問趙女士關於王先生的個人情況,卻發現趙女士對於王先生的信息一問三不知。
  “被告王先生是什麼時候去美國?” “我不是很清楚。”
  “被告具體在哪家公司工作?” “不是很清楚。”
  “被告現在住哪裡?”“說不清楚。”
  ……
  趙女士向法庭提交了結婚登記材料以及被退回的信件,“兩人兩地分居,感情不好。另外我父母也不希望我出去了。我覺得我們兩個已經沒有和好的可能了。”趙女士說。
  西湖法院經過審理認為,趙女士和王先生雖系自由戀愛,但婚前缺乏瞭解,婚後未同居生活,未建立感情基礎,也未通過其他方式增進夫妻感情。王先生未出庭參加訴訟,也未表達任何輓救婚姻的願望。鑒於其雙方夫妻關係現狀,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。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趙女士的離婚請求。
  哎,這個婚姻。
  本報通訊員 西法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
  (原標題:哎,這個婚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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